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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张北县滨河新城恶意瞒报安全事故,开发商赔偿私了

时间:2019/8/27 22:35:08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695  评论:0

近日张北县知情人向本刊反应。2019年7月19日上午8点左右张北县滨河新城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开发商还能正常开工建设。于是本刊派出记者前往调查采访,经过记者多日的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开发商没有向任何安监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而是想尽办法把事故给瞒报下来,记者调查到死者张君,张北县公会镇大考营村人,张君兄妹四人,张君排行老大,两个妺妹和一个带残疾的弟弟,张君今年54岁,是架子工人,膝下有一个女儿,张x琪今年28岁,妻子一靳x莲51岁,张君从张北县滨河新城上班时从楼上摔下,当场死亡,由于开发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没有做任何防护设施直接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并不是在第一时间上报县一级安监部门,查找事故原因,做出整改措施,预防再次事故发生,而是经过2天的讨价还价,最终开发商赔了死者家属120万私了,开发商不让死者家属再追究开发商的任何责任,赔偿后家属把张君拉回大考营村放了七天,在7月25日打发出去,就这样一个安全事故瞒报了。

张家口张北县滨河新城恶意瞒报安全事故,开发商赔偿私了

8月12日记者来到了张北县应急管理局,李副局长接到了记者,记者说明来意问?李副局长您单位接到过滨河新城的事故上报没有?李副局长回答说;我没接到,也不知道这起事故,随后叫来两名工作人员,都说不知道,记者在李副局长这里确定了这是一起瞒报事故,记者和李副局长说,现在您知道了这起事故,应急管理局准备怎么做,李副局长说我汇报局长有结果给你们单位一个书面回复,李副局长说记者到我们这里采访,需要到宣传部那里登记,记者离开应急管理局就到了张北县宣传部,宣传部复印了记者证和介绍信,说有调查结果给你单位一个回复。 

8月14日记者再次给应急管理局李副局长打电话问调查情况,李副局长说我当天就派出两名工作人员下去调查,也没有调查出一个结果来,我也给张北县住建局打电话让他们一块下去调查,住建局那边不配合,说和住建局没关系,我们县分工不明确,我也是一个副局长和领导说,肯定不管用,要不你给候局长打电话问问,记者多次联系张北县应急管理局候局长。候局长就是不接电话。

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知道事故发生了应该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的原因,损失等等,而不是说分工不明确,推卸责任,应急管理局这种做法分明就是开发商的保护伞,不作为,我们不得而知开发商和应急管理局有见不得人利益关系,

经过记者多日的调查采访,深深地感到河北张家口市张北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明明是一起安全死亡事故,为什么张北县应急管理部门不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是关乎到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有一套安全生产的机制。包括安全巡查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有领导责任制。辖区发生安全事故,主管领导要负领导责任。为什么在张家口市张北县成为了一个空档?既然成立这个职能单位。为什么对辖区安全事故不知情,不调查?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只有一次。谁来为安全事故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按照法律规定,张北县滨河新城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应及时上报到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与之不同的是,像张北县应急管理局这样,事故发生已经快1个多月了,开发商并未上报至监管部门,记者到应急管理局采访时已经把事故瞒报告知了监管部门,而负责人只是说不知情,意图推诿,并未真正履行到应有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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